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积极性,依据上级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奖励对象为由学院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已结题(认定或验收)的各级各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已获得校外各级各类奖励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已出版的科技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发明专利等。
第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审核、推荐、评选、鉴定及奖惩工作由院教科研部统一归口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
第四条 院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按照上级机构的通知要求,由教科研部统一组织申报。对于有名额限制的,教科研部负责对各二级院(部)上报的成果进行申报人资格审查及内容审核合格后,组织或邀请5-7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委托其他有丰富学术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委员担任评审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初审合格的成果进行匿名函审或答辩评审。评审结果一般应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教科研部按规定名额择优上报。
第五条 院级优秀科研成果评选
1.院级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对象是已结题(认定或验收)的院级及其他来源的课题及项目(已获得各级各类奖项的成果除外)。
2.参评的科研成果由主持人自愿申报,所在部门初审推荐,教科研部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中组建专家组和组织评审的程序开展评选工作,采取专家打分或会审的办法,综合评定出各奖项。评审结果一般应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印发奖励文件。
3.学院原则上每1-3年组织一次科研成果评选。奖项共设置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获奖率5%,二等奖获奖率10%、三等奖获奖率15%,差额部分四舍五入。
第三章 高水平科研课题结题成果奖励
第六条 对于在辽宁省高校综合运营监测与绩效管理平台(下简称“省高校绩效管理平台”)范畴内的科研课题(参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中的表1)结题后,除正常获得的工作量补贴外,学院以该课题研究期内应得工作量总额的30%为标准作为结题追加奖励工作量,一次性发放,由教科研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我院教师主持完成,成果署名单位为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且必须由学院教科研部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省高校绩效管理平台范畴内的科技成果奖项,或政府部门、学院主要相关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奖项,或院级科研成果奖项中的一、二、三等奖,学院给予科研成果奖励。奖励范畴和标准具体见表1、表2。
表1 国家级及省级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明细表
(省高校绩效管理平台范畴内奖项)
金额:万元/项
表2 国家其他部委、省市政府或委办局、行业指导委员会
及主要行业学会、院级成果奖奖励标准明细表
(省高校绩效管理平台范畴外的科研奖项)
金额:万元/项
注:“国家其他部委”指除了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部委。
第八条 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者对课题的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奖金不得低于该成果应奖励总额的40%。
第九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组织奖励
1.对于由教科研部审核通过并已上报上级组织部门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但未获奖的省高校绩效管理平台范畴内的科研成果,学院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每个成果申报项目组5000元、2000元的申报组织奖励。
2.由学院统一组建项目组,集体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已经教科研部审核通过及校内遴选出线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但未获奖的成果,学院将视成果申报工作量大小及加班情况分别给予每个项目组100—1000学时不等的工作量补贴,每学时补贴金额按现行副教授职级超课时津贴标准核算。具体由教科研部组织核准上报,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以项目组为单位发放。
上述工作量补贴中,80%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20%由组织者负责分配。经费来源于院科研基金。同一成果多次申报未成功的,只按最高标准补贴一次。
第五章 科技著作奖励
第十条 由我院教职工著述(独著,或合著且为第一著作人)且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不含教材、培训用书、科普著作),给予第一著作人奖励,但须著作人在年初或编著前到教科研部登记备案,并经同意且已列入教科研部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著作奖励标准,100万字以上6万元,50~100万字(不含)的奖励4万元;30~50万字(不含)的奖励2万元;15~30万字的奖励10000元;1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0元。如果著作作者为我院教职工集体(三人以上,含三人),奖金分配原则为主编占30-50%,其他作者占50-70%。
第六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每2-3年进行一次优秀论文评选。获奖等级设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对我院教师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但奖励仅限于第一作者为我院人员并署有“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单位名称的高水平研究性论文,字数2500字以上,不含译著、文摘、新闻报道、总结和短文等。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我院教职工发表高水平论文奖
奖励标准和认定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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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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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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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高水平论文奖励,由教科研部负责审核和统一申报,每年11月份统一收取已发表论文期刊原件一份和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论文索引网页证明材料,用于学院存档和作为审核依据,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研究经费的课题论文可由课题经费全额报销版面费。报销时须上交论文期刊原件一份用于学院存档,否则不予报销。无研究经费的课题论文及其他论文的版面费学校不予报销。
第七章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奖励
第十五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申报的职务发明创造(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且专利项目权属人署名为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产生的发明专利代理费以及各类专利项目官费(仅限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年费由学校承担。上述奖励报销,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交教科研部核准,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扫描件存档,经教科研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 凡由学校出资研发或专利项目为课题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专利项目权属人署名非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学校均不再给予项目组奖励。
第十七条 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出资且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申报的职务发明专利项目,自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奖励给项目组10000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职务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自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奖励项目组3000元。以上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利研发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第八章 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对于真正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有实际到款额进入学院统一财务账户的我院教师科研转化成果,学院给予适当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程序、模式及奖励办法详见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辽林职院字〔2016〕82号)及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基本学术的不良学术行为,将依据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事宜,若与上级机构相关文件要求不一致,应以上级机构要求为准。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教科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