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科研课题主持人,全院各相关专兼职教师:
学校合校以来,因涉及部门工作重新整合、新旧制度转换衔接以及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重新认定梳理等各种客观原因,有很多课题主持人、相关专兼职教师对课题经费、专利、论文等教科研类相关经费报销制度、要求不甚了解并经常个别咨询,给各课题组和相关教师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教科研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为进一步方便各课题组和相关人员了解教科研相关业务经费报销规定,规范教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教科研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工作实际,经请示主管院长同意,现将下一步教科研业务相关经费报销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
总的原则
2019年6月21日,学院印发了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29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0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1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等四个教科研制度。
总体上,2019年6月21日以前涉及的教科研业务经费(含课题研究经费、成果奖励等,不含课题工作量。以下同)的额度和标准,原则上仍分别按原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和原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制度规定的标准或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标准执行。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产生的教科研业务经费,按照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16号文件以及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29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0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1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等四个教科研制度执行。
二、课题经费报销
(一)课题经费报销范围及课题资助金额
1.凡是已被教科研部认定的有经费资助(含上级拨款和学校资助)的纵向课题,2019年6月21日以前立项的,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分别按原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和原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制度规定的资助标准或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标准执行。
具体为:
(1)北校区2019年1月以来结题的纵向课题,以及2019年6月21日以前立项的在研课题资助额度仍依据原北校区资助标准进行核准,均为每项课题3000元(含上级拨款和学校资助)。
(2)北校区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结题的25项课题资助额度详见附件1。
(3)南校区2019年6月21日以前立项的在研自然科学研究课题,院级在研课题资助额度除1项重点课题外,其他课题均为每项资助1万元。院级以上自然科学课题资助额度按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执行,个别有校内配套经费的课题按当时实际配套标准执行。
(4)南校区2019年6月21日以前立项的在研教研课题学院资助经费表见表1。有上级拨款的课题按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执行。
表1
(单位:万元)
注:若课题来源部门没有划分课题类型,则按一般课题标准资助或配套课题经费。
2.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立项且已被教科研部认定的有经费课题,均按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现行经费资助规定予以资助,具体为:教研及社科类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按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29号文件(附件2)第五章或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标准执行,自然科学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按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0号文件(附件3)第五章或上级立项单位文件标准执行。
3.未在教科研部审核备案的课题、已停题课题、已被撤项课题,以及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29号文件、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0号文件中规定的2019年6月21日后立项的“备案课题”,无课题经费资助。
(二)课题经费报销程序及要求
1.在课题经费额度内,依据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16号、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29号文件、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0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标准、经费项目、报销程序和审批流程进行报销。报销人员须事前认真阅读上述文件相关条款,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流程进行票据报销。各相关人员应务必保证发票与教科研业务的实际相关性完全吻合。
2.自现在起,全院所有在研的有经费资助课题均采取发生课题研究经费即可随时报销的形式,但结题前报销的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额定经费的70%,各项目组剩余的30%课题经费原则上在课题结题后三个月内报销完毕。
3.请本年度有经费支持的全部教科研纵向课题(含2018年12月北校区结题的25项课题)于12月底以前将已产生的应报销课题研究经费报销完毕,避免超过制度规定的报销时限。
三、教科研成果奖励
1.2019年6月21日以前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原南北校区相关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取得的由教科研部统一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其奖励按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1号(附件4)、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文件(附件5)标准执行。
2.以上奖励均无需本人申报,由教科研部在12月份根据部门掌握的成果申报和获奖情况统一统计,并委托获奖课题主持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者对成果的贡献对奖金额度进行合理分配,由教科研部统一制表,经教科研部负责人及教科研业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准后分别打入各相关人员个人工资卡,随工资一同发放。
四、关于论文奖励
1.2019年6月2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奖励分别执行原南北校区关于论文奖励的制度。
2.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按照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文件第五章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奖励。
具体流程:
请全院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发表高水平论文(仅限SCI、SSCI、EI、CSSCI、CSCD及中文核心期刊)的作者将论文期刊原件(含扫描件)一份和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论文索引网页证明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教科研部(南校区综合楼108室张明磊处)备案。教科研部相关负责人对备案的高水平论文进行审核,按照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文件第五章奖励标准制订审核合格的高水平论文兑现奖励申请表,经教科研部负责人审核及教科研业务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准后分别打入各相关人员个人工资卡,随工资一同发放。
五、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费用报销及奖励
1.2019年6月21日以前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分别执行原南北校区关于报销和奖励制度。
2.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依据辽生态职院院发〔2019〕32号文件第七章规定予以奖励。
具体流程如下:
(1)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申报的职务发明创造(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且专利项目权属人署名为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在取得专利证书后,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专利证书原件扫描件至教科研部备案核准,其产生的发明专利代理费以及各类专利项目官费(仅限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年费由学校承担,经教科研部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2)凡由学校出资研发或专利项目为课题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专利项目权属人署名非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学校均不再给予项目组奖励。专利项目为课题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其产生的费用(不含发明专利以外的代理费)可以课题经费形式报销。
(3) 2019年6月21日及以后,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出资且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申报的职务发明专利项目、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自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奖励项目组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具体流程:
专利第一完成人自取得专利权后,携带专利证书原件于12月10日前报送教科研部(南校区综合楼108室张明磊处)备案。经教科研部负责人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教科研部委托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专利研发实际贡献对奖金进行分配,于每年12月期间统一制表,经教科研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及教科研业务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准后分别打入各相关人员个人工资卡,随工资一同发放。
六、其他
1.其他在本说明中未具体列出的教科研相关业务经费报销和奖励,2019年6月2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南北校区各自相关规定。2019年6月21日及之后的,执行学院现行教科研制度。
2.报销审核说明: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荐使用OA系统履行报销审核审批程序。如采取实地审核报销方式,为避免报销时对经费使用支出合规性、发票的教科研业务相关性审核以及报销单填报不规范等导致审核不通过而造成报销人员多地往来和重复劳动,建议报销人员可将已初步准备好的经费报销原始贴、差旅报销单、发票等拍照片后传至教科研部负责人企业微信,经教科研部负责人预审合格后再实地履行报销手续。
3.为方便北校区教师报销教科研相关经费和咨询教科研业务相关问题,教科研部将不定期到北校区临时走动办公,请大家及时留意教科研工作群和全院职工企业微信群的临时通知,届时将提前通知教科研部到北校区办公的时间地点和业务范围,有需要进行教科研经费审核和咨询教科研相关业务的人员可到北校区现场办理及问询。
4.本部门只负责教科研相关业务报销的咨询、答疑及经费使用合规性审核、票据与教科研业务相关性审核及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备案、审核、报请等相关业务,报销中的财务专业信息及业务请以学院财务制度及财务职能部门要求为准,本部门不负责解释。
5.联系方式:联系人徐岩,综合楼南区111室,电话,024—89111838,15040118891(小号码665)。
附件:
1.
北校区
教师
2018
年
12
月结题课题资助额度
明细
表
2.
辽生态职院
院
发〔
2019
〕
29
号
文件
3.
辽生态职院
院
发〔
2019
〕
30
号
文件
4.
辽生态职院
院
发〔
2019
〕
31
号
文件
5.
辽生态职院
院
发〔
2019
〕
32
号
文件
教科研部(2019年11月5日)